
本會於114年6月28日上午舉辦進修課程,邀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李俊霖法官講授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及失權之判斷」。講座從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規範出發,結合實務見解與法學理論,深入探討董事任免制度在當代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與運作方式,讓與會律師對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治理規則有更全面的理解。
本次講座的核心焦點,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複雜治理架構下,董事身分的取得與喪失應如何認定?講座從股份與股票的法律性質區分、如何判斷或調查公司是否屬公開發行公司、停止過戶期間的計算等基礎概念開始談起,詳列目前實務操作上涉及之法規與調查途徑。課堂前半段也涵蓋法人股東與代表人董事間責任的釐清、報酬歸屬的爭議,以及公司章程對董事身分設限之效力判斷,尤其針對法人董事、法人代表人與獨立董事制度上的差異整理,相當具有實務工作參考價值。
講座中也提及律師本身在公司治理中可擔任之角色。不論是作為法律顧問協助召集合法程序,在公司的股東會、董事會提供專業法律意見,甚至是在董事失權爭議中或商事事件擔任訴訟代理人,律師皆需理解法律規範結構與治理風險,以為客戶辨認風險、設計架構、提供專業意見和協助,進而保障作為客戶的董事、股東或其他公司內成員的權益。
進入課程後段,講座針對公司法第197條及第197條之1的設計與適用進行深入說明,說明董事在任期內若轉讓股份超過選任時持股之半數,將構成當然解任,而股份設質超過法定比例則不得行使表決權。這些制度設計的目標,在於落實董事對公司持股的穩定性要求與誠信原則,並防堵炒股與權責失衡的風險。講座並結合最新裁判實例與主管機關解釋,解釋各種解任效果的生效條件與法律依據,使會員能掌握法條背後的治理邏輯與具體操作技巧。
講座也特別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所揭示的「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制度」進行重點說明。此制度允許投保中心在發現董事涉及操縱股價、內線交易、重大失職、或違反章程等情事時,依法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。講座更進一步整理實務見解,釐清裁判解任的客觀與主觀範圍,在學術研究與實務操作上,多所助益。
最末,在談及董事對於「財報不實」的法律責任時,講座也提及相關的免責抗辯標準。依據實務見解,董事如欲主張免責,須具備三項條件:(一)已盡相當之注意、(二)有正當理由確信資訊無虛偽、(三)能提出證據支持其主張。講座並分享了多件相關判決,例如董事是否具財務背景、是否有提出質疑、是否諮詢會計師等專業意見,皆為法院是否採納免責抗辯的重要依據。
總體而言,本場講座以嚴謹的邏輯、豐富的案例與深刻的制度分析,帶領與會者穿梭於公司治理與法律適用的交叉路口。從規範要件到法院見解,從董事選任到失權認定,講座為與會成員提供了一場兼顧實務操作與法理深度的精實課程,對日後處理股東權益、公司訴訟及經營權紛爭等案件,具有高度實用參考價值。(承)
